为规范延安市地方志编纂中心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、微博运维工作,确保中心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准确、更新及时、明确管理责任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延安市地方志编纂中心官网、微信公众号、微博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信息的审核发布,信息公开必须履行科室初审、分管领导复审制度。
第二条 政府公开应当按照“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,提供政府信息是政府的义务”之规定,遵循公正、公平、合法、便民的原则及时公开发布。
第三条 信息发布必须保证“事件客观真实,发布及时,观点正确鲜明,语言简明准确的原则 ”
第四条 审核重点是所公开信息的主题内容的正面性、准确性、权威性、完整性和时效性。
第五条 审核具体事项是所发布信息的标题、内容、格式、时限、程序等是否符合政府和新闻信息发布规范要求。
第六条 审核程序分为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和新闻宣传审核两大类:
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流程:
(一)按照市电子政务办政府信息公开要求,对不涉密信息均要进行公开,范围为政府公开栏目下机构概况、 政府文件、政策法规、权力运行公开、财务信息文件等所有子栏目信息(其他栏目详见网站地图)均予以公开。
(二)中心地情信息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维护责任和义务。
(三)正式文件审批印发流程,视作网站发布前的科室审核、分管领导。
(四)公开信息需经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公开发布。
新闻栏目审核流程:
(一)各科室新闻稿件需由分管领导审核并在信息发布审批表上签字;
(二)地情信息科对新闻信息进行初审,并在信息发布审批表上签字;
(三)地情信息科分管领导终审通过后,方可进行公开发布。
第七条 各科室在公文批转同时,要对是否公开、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进行同步审批。
第八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、泄露秘密等引发负面影响的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责任。
第九条 地情信息科承担领导信箱、依申请公开的及时回复工作,逐级按中心信息发布审批流程予以公开发布。
第十条 本制度由延安市地方志编纂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